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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立: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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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9月实施完毕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24.75-0.20)=24.55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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