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第三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 检查公司财务; -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违规行为提出解任建议; -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第六条:出现特定情况时,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如监事提议、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违法决议、董事或高管不当行为等。 - 第七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提交书面提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在三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 第八条:会议通知应提前10日(定期会议)或3日(临时会议)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第十二条: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监事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 第十四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予撤换。 - 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发表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 第十六条: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 - 第十七条:会议应作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情况、出席情况、审议提案、表决结果等。 - 第十八条: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说明。 - 第十九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责。 - 第二十条:监事应督促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在后续会议上通报决议执行情况。 - 第二十一条: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规则中的“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三条: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十四条: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规则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六条: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