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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立: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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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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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年 3月 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于 2022年 6月 13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2万股,于 2022年 8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文名称: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uxi Taclink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89.282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及数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平等互利、优势互补,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子产品、光纤放大器、光模块、子系统、光器件、高速光电收发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造、销售;通讯、数据中心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并提供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12,089.282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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