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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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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王逸新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4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6人,代表股份647,912,6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31,957,3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6人,代表股份115,955,2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份116,686,6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3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6人,代表股份115,955,2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647,692,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44,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75,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6,466,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3%;反对144,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弃权75,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表决结果为当场公布。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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