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证券代码:301035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866.2094万股的 0.9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4.99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866.2094万股的 0.8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预留 25.00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866.2094万股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23.5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5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5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