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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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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第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意见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照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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