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019,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2%;反对 1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 25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9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50%;反对 1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4%;弃权 2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6%。
-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