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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特玻: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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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109,77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542.71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5,032.56万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2,021.2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488.89万元。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2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444,687.66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建设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现金管理相关品种拟采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上述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维护股东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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