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金臻、王省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通知已于2024年10月9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2人,代表股份313,93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表决结果为:同意312,671,874股、反对902,940股、弃权3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