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军联路3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6楼602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258,453,97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93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5,312,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882%。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1,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5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6,561,1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676%;反对:1,485,9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750%;弃权:40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7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