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舆情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重大舆情的情形。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科学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的信息采集由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舆情动态,并对舆情动态进行核实、分析,同时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将舆情动态收集、分析情况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博客、微博、抖音、论坛、股吧、贴吧、互动易问答、电子报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舆情危机的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持客观态度,不夸大及歪曲事实,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与媒体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舆情处理的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知悉相关舆情信息时,应立即通报给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证券部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应对舆情进行初步分析,如确认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确认为重大舆情,除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还应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包括调查、沟通、澄清、信息披露和危机恢复管理等,具体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函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