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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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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001,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43%。其中,现场会议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92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52%;网络投票股东1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7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1%。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36,868,869股,占99.9035%;反对108,740股,占0.0794%;弃权23,500股,占0.0172%。
  5.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36,938,569股,占99.9544%;反对39,540股,占0.0289%;弃权23,000股,占0.0168%。
  6. 《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136,229,369股,占99.4367%;反对748,540股,占0.5464%;弃权23,200股,占0.0169%。

  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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