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等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交易、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和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总裁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并购、重组、证券发行、重大诉讼、仲裁、重大事项的进展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单位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