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签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第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十六条: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 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二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三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予以说明。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或决定中期分红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