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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 特 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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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任免。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参会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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