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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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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发现律法意字第2219号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公不能履行职务,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傅利才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3人,代表股份为896,642,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1838%。其中包括:1. 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为566,240,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1122%。2.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405人,代表股份为330,402,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0716%。3.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236,344,7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73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予以披露。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1. 《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 《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4. 《关于选举徐小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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