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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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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摘要:

  1.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增长,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5.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总计35人。
  6. 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总计107.70万股。
  7.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解除限售期分别为40%、30%、30%。
  8. 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为每股15.97元。
  9. 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10.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履行程序

  11. 已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12. 仍需履行的程序:内部公示、监事会说明、股东大会审议。

  13.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4.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在岗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5.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文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7.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8. 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9.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0.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1. 结论性意见

  22.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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