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摘要: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履行程序:
仍需履行的程序:内部公示、监事会说明、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在岗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文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