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
2023年 5月 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 6月 5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在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