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14:30在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管中心A栋304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1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24,27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03%。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5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2,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2%。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8人,代表股份132,207,225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4,27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6人,代表股份7,932,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52%。 5.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