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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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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于 2024年 10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9,454.79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5.364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1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231,398.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8月 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4年 8月 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 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 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 | --- | --- | --- | --- | --- |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 制造项目 | 47,198.11 | 47,198.11 | 16,323.14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20,388.22 | 5,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9,100.00 | | 合计 | 合计 | 92,586.33 | 92,586.33 | 30,423.14 |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8,622.7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8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9,454.79万元。

公司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9,454.79万元。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会计师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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