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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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授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4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4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4年10月17日。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12.00万股。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人数:7人。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人民币38.00元/股。
(五)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 类别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 --- | --- |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7人) | 12.00 | 58.82% | 0.0574% | | 合计 | 12.00 | 58.82% | 0.057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