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云南国际信托))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创达
股票代码:300909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开睿 139号单一资金信托)
签署日期:2024年 10月 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备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1.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汇创达股份。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变动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芳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通慕于 2024年 10月17日与云南国际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8,906,468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云南国际信托,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 5.15%。 3. 上述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备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甲方基本情况 - 甲方 1姓名:董芳梅 - 甲方 2企业名称: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受让方/乙方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开睿 139号单一资金信托) 2. 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 甲方 1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531,686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1”),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0.89%;甲方 2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7,374,782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4.26%。 - 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依据本协议签署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确定,即人民币 18.42元/股,标的股票 1对应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28,213,656.12元,标的股票 2对应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35,843,484.44元。 3.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 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1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8,464,096.84元,向甲方 2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40,753,045.33元。 - 甲方 1及甲方 2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3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的 30个自然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1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19,749,559.28元,向甲方 2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95,090,439.11元。 4. 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标的公司合法运作,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发生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 5.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管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