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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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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依法通知债权人,且在公示公告期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周海朝、刘剑等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周海朝、刘剑等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822,8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 回购注销数量:本次回购注销数量总计为822,800股限制性股票。 3. 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5元/股。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 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2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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