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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 宏盛华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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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宏盛华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601096 证券简称:宏盛华源 公告编号: 2024-071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1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21|-|2024/10/22|2024/10/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75,155,08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496,768.00元(含税)。

实施办法 (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扣税说明 (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5]101 号 )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2]85 号 ) 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4 元。 (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26 元。 ( 3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26 元。 ( 4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下简称“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47 号 )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26元。 ( 5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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