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63号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9月27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1,711,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625%。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9,390,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766%;网络投票股东72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2,320,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85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331,86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反对9,177,865股,占0.3919%;弃权664,453股,占0.028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