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委托,指派王佳乐、余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4年 9月 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4日下午 13:30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李变芬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4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9,118,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276%。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项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