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一号楼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海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579,78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99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3 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84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4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23%;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9%;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89,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9 %;反对 1,15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2 %;弃权 2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58 %;反对 1,15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33 %;弃权 2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9 %。 表决结果:通过。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0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33 %;反对 1,03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7 %;弃权 2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0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33 %;反对 1,03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7 %;弃权 2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0 %。 表决结果:通过。本提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70,995,896 股,对本提案进行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玉静、毛艾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