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的通知和公告程序。2024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司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说明、会议出席对象、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14:00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伊利全球人才发展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潘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执行董事王晓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第3、4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第1、2、3、4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3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