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10月 11日下午 14时 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欣悦路 179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1日至 2024年 10月 1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845,96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09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084,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60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61,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9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61,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215,269,2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8%;反对:493,9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89%;弃权:82,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4,73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687%;反对:493,9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1326%;弃权:82,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98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