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返利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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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文件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4年9月2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隗元元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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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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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以4.0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69.84万份股票期权;以2.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97.52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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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及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