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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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 2024 ] A0513 号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邹艾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会议现场无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1人,代表股份779,927,7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53%。
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77,833,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15%; 反对1,59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40%; 弃权50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777,675,8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13%; 反对1,74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43%; 弃权50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77,670,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05%; 反对1,66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38%; 弃权59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5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周亮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601,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35%。 4.02选举魏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608,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4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