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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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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制定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形以及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在其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董事会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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