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GOLDSUN LAW FIRM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2. 2024年 9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年 10月 1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2024年 9月 2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0日下午 14时 30分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盈路 8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海生先生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年 10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年 10月 10日9:15-15:00期间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9,113,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782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2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0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788%。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781,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0%。 4.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1项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表决结果:同意 59,557,682股,反对 43,200股,弃权 12,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表决结果:同意 59,552,982股,反对 46,900股,弃权 13,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表决结果:同意 59,520,382股,反对 80,100股,弃权 12,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表决结果:同意 59,519,582股,反对 79,600股,弃权 14,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表决结果:同意 59,551,882股,反对 47,300股,弃权 14,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2%。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表决结果:同意 59,540,482股,反对 58,200股,弃权 14,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 1.0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表决结果:同意 59,547,582股,反对 47,700股,弃权 17,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