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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 宿迁联盛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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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宿迁联盛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73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02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15|-|2024/10/16|2024/10/16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17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 3,293,1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024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418,967,572股,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含税),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569,027.16元(含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293,100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因此,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基数变动为 415,674,472股。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 2024年中期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基数=12,569,027.16÷415,674,472≈0.03024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 5位)。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0.03024×(418,967,572-3,293,100)=12,569,996.03元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依据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000)÷(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15|-|2024/10/16|2024/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宿迁联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024元人民币。 (2)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2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22元人民币。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2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024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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