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0月 9日 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0月 9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兰玉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3人,代表股份 6,669,272,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3人,代表股份 6,669,272,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9人,代表股份 73,065,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06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62,27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反对 5,020,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 1,973,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7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69%;反对 5,020,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9%;弃权 1,973,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维、熊孟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