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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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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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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24 ] A0505 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0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1人,代表股份359,578,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87%。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可续期债权投资合作的议案》 同意358,394,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06%;反对1,031,4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69%;弃权152,8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文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同意356,7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78%;反对2,539,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64%;弃权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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