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0月修订))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市电气设备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体改(1992)00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关于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的批复》(厦人银[92]179号)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盛屯矿业 英文名称: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英文缩写:CTM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0,611,551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90,611,55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现为:普通股 3,090,611,551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传真通知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