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兼副总经理涂友冬先生、副总经理刘迪科先生、副总经理许力钊先生、副总经理翟荣宣先生、董事会秘书张新媛女士、监事柳曼玲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420,5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676%,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30 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05,125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19%。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股份来源:(1)涂友冬、刘迪科、许力钊、翟荣宣、张新媛持有的股份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2)柳曼玲持有的股份来源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30 日) 减持价格: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拟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涂友冬拟减持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0% 刘迪科拟减持 23,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95% 许力钊拟减持 23,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95% 翟荣宣拟减持 16,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5% 张新媛拟减持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0% 柳曼玲拟减持 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05%
若计划减持期间因公司有送红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股东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因此尚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如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