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9月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金通灵科技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依法依规、独立客观、问题导向、提升管理、鼓励创新、促进实现经营战略目标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控股(含全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对上述组织或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原则上设总经理一名,并且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制定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权机构决议情况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项目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公司及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至少每季度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审计监察部制订的年度审计计划应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项目实施审计前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每个审计项目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 2人,并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组长,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后组织实施。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审计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实施简易审计程序。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监察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开展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