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不超过 4.5 元 / 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6,6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 ,最高成交价为 3.26 元 / 股,最低成交价为 2.33 元 / 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44,564,727.75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内容,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公司董事袁雄贵先生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 -26 日、 9 月 25 日 -27 日期间进行了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其股票交易行为系因个人财务安排,完全基于自身对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