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东山精密指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袁氏父子、实际控制人指袁富根和袁永刚、袁永峰父子三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指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东山精密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山精密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发行人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但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 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同意注册后可有效实施。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发行方案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均已具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需要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