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机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上海机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 8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4年 9月 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4年 9月 27日上午 9:30在上海东怡大酒店(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555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4年 9月 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4年 9月 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4年 9月 18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