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红星发展舆情管理制度)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权益。
舆情包括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不良影响传言、影响投资者取向和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成立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评估舆情影响、拟定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上报信息及处理其他事项。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媒体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重大影响舆情,跟踪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研判风险,汇报舆情工作组,上报监管部门。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监控官方自媒体信息,收集、整理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处,根据要求反应及处理。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监控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发生舆情事件时汇总至信息联络人,报送董事会秘书处,协助核实。
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董事会秘书处设专职人员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舆情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舆情信息报告流程为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后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舆情处理措施包括自查、沟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澄清公告,上报贵州证监局,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全面评估处理结果,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提升应对能力。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信息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