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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海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9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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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9月))

为规范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债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股票、基金投资;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委托理财;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由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实施。

公司投资的组织管理如下: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以外的其他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负责投资部门及获得授权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得被投资企业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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