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隅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为满足全资公司金隅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科技)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3月 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部分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节能科技提供融资担保 15,000万元。
近日,天津节能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96个月。同时,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被担保人名称:金隅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爱民 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富港路以南,华昌街以西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 6月 1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公司持有天津节能科技 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天津节能科技资产总额为 10,038.56万元,负债总额为 19.11万元,净资产为 10,019.45万元;2023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 0万元,利润总额为 25.93万元,净利润为 19.45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天津节能科技资产总额为 10,046.20万元,负债总额为 18.21万元,净资产为 10,027.99万元;2024年 1-6月,该公司营业收入 0万元,利润总额为 13.78万元,净利润为 8.53万元。(未经审计)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 保证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金隅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担保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生效条件:担保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 40,549.0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