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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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H0003号
致: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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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6日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88号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何根林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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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65人,代表股份 256,670,8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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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 254,256,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591%;反对 1,841,6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175%;弃权 573,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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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