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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竞科技: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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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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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9月 26日下午 14:30 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37,463,196股,反对 57,800股,弃权2,20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9,486股,反对 57,800股,弃权2,20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07%。

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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