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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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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提高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本公司现任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及控股子公司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参加培训,接受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的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1年下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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