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合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证券代码:300491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07.3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73.8099万股的 2.9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5.8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73.8099万股的 2.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 101.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73.8099万股的 0.5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0.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6.79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合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 21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07.3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73.8099万股的 2.9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 --- | --- | --- | --- | --- |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张逾良 | 董事 | 44.19 | 8.71% | 0.25% |
| 2 | 冯智勇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4.42 | 4.81% | 0.14% |
| 3 | 徐卫东 | 副总经理 | 20.80 | 4.10% | 0.12% |
| 4 | 刘卿 |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13.32 | 2.63% | 0.08% |
| 二、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07人) | 二、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07人) | 二、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07人) | 303.14 | 59.75% | 1.73%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11人)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11人)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11人) | 405.87 | 80.00% | 2.32% |
| 三、预留部分 | 三、预留部分 | 三、预留部分 | 101.46 | 20.00% | 0.58%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507.33 | 100.00% | 2.90%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79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四)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五)激励对象身故。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