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九月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通合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4年9月24日,通合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21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507.3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73.8099万股的2.9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8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73.8099万股的2.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101.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73.8099万股的0.5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9】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合科技已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3、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通合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况。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